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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的起訴

赤山人民檢察院

投訴信

郗鑒刑事訴訟法字(2000)第* * *

被告人李玉書,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龍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強奸罪(未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李玉書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壹案,經赤山公安分局偵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於2000年* *月* *日收悉。本院經審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路途經赤山郊區,看見被害人許(女,34歲)在草灘上放羊,便上前搭話。在交談中,被告人產生了強奸的邪念,於是將許拉到附近的水溝中摔倒在地,強行撕扯許的褲子實施強奸。許歸真強烈反抗並大聲呼救。怕暴露,他拔出匕首,刺向許的腹部。許繼續向呼救。壹只手卡住許的脖子,另壹只手在許的腹部捅了幾刀,致使許當場死亡。隨後將許的手表和80元錢拿走,並將許的屍體移至附近安葬。隨後,李玉書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羊趕到附近的高家店村銷贓。

上述犯罪事實包括被告人的供述、物證、勘驗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第壹,被告人違背婦女的意誌,試圖以暴力手段與被害人許發生性關系,但因被害人的強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強奸罪(未遂)。

二是被告人因害怕強奸未遂後自己的罪行暴露,用匕首將被害人許殺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羊125只、被害人手表壹塊、贓款80元據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玉書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我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我在此傳達

赤山中級人民法院

檢查員: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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