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壹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
1、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
2、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 、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註: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的分類:
1、按照案件訴訟性質的不同,分為刑事案件使用的檢察文書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檢察文書兩大部分;
2、按照文書公開對外與內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又分為訴訟文書和工作文書兩部分;
3、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記憶,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和其他文書;
4、按照人民檢察院的業務部門分工和案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刑事檢察文書,直接受理偵查(反貪汙賄賂與法紀檢察)案件文書,監所檢察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包括刑事賠償)文書和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5、按照文書制作形式的不同,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如起訴書),填空式方式(如批準逮捕決定書),筆錄式文書(如討論案件筆錄)和表格式文書(如送達回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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