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保候審的條件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4、保證金當地會有規定的
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壹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保證正確適用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和
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
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
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
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第三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
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
納保證金。
對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
金保證。
第五條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壹千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
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
數額。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壹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
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
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
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
定的銀行壹次性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
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壹並
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第九條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
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
第十條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
,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對
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壹並送交
決定機關。
第十壹條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為
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
材料壹並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
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二條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
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
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
;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十三條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
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
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
主管機關申請復核壹次。上壹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
決定。
第十五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
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
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七條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
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
復核壹次。上壹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
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
,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
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
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
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
,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壹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
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
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
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
,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
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
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
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
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第二十四條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
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第二十五條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解
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第二十六條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
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
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者退還取保
候審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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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下面我從四個方面給妳詳細分析壹下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審的程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相關法條: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四條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壹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壹)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