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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辯護指定辯護是什麽?

壹、法律援助辯護指定辯護是什麽?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範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壹,就是任何涉及對 犯罪嫌疑人 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幫助的權利。 二、指定辯護範圍的限制 中國刑事案件被告人獲得 律師 辯護的比例相當低,濰坊市坊子區法院2004年以來審結的396件案件中,涉案533人,只有261名被告人獲得了 辯護人 的幫助,占總數的48.9%。壹半以上的 指定辯護制度 被告人因為經濟狀況等原因而未聘請律師為其辯護。造成這種現狀很重要的壹個原因,是指定辯護制度的適用普遍集中在強制指定辯護這壹相對狹小的範圍。而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辯護的被告人的辯護權卻被設計為“兩可”的裁定指定辯護,導致該類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無法得到切實有效地保護。 訴訟 階段上的限制 1、偵察階段存在的問題 中國《 刑事訴訟法 》第151條規定被告人獲得指定辯護人幫助的最早時間是開庭前的十日,將指定辯護局限在了審判階段。後雖然在《 法律援助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11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將律師提供援助提前至偵查階段,但這就解決我國指定辯護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而言,仍是杯水車薪。 首先,立法上並未將刑事法律援助定性為“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 代理 申訴 、控告,並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 取保候審 。受托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 罪名 ,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見, 法律援助律師 在偵查階段並沒有被賦予”辯護”的使命,所具有的職能只是提供代理申訴、控告等壹般的法律行為,不帶有辯護的性質。 其次,《條例》第11條的規定含糊,操作性不強。“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固然將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擴大為所有因經濟貧困的公民,體現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的精神;然而,公民僅僅是被賦予了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程序以及責任條款來賦予公、檢,法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這導致偵控機關出於部門利益並不移交需要援助的案件到法援中心,大大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數量和質量。 2、審判階段存在的問題 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辯護律師必須對案件有充分的準備時間,盡早的接觸被告人了解案情。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指定辯護律師最早也要在開庭前10天才可介入訴訟,因受時間的限制,他們根本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準備,很難真正完成其辯護任務,辯護的質量更是無從談起。 法律援助辯護是可以指定辯護的,辯護的情況壹般都是被告人是盲、聾或者未成年人等,其中範圍大具有任意性指定範圍,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犯罪了,但是在法庭上仍然給他辯論的機會,其實法律是人人平等的,如果遇到了這類問題可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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