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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沒有幫助,不負責任怎麽辦?法律援助允許妳支付律師費。如果妳有錢,為什麽要申請法律援助?

我不知道妳說的是什麽案子,但是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律師法》第六章的精神,我國既借鑒了各國法律援助條件體現壹般法的做法,又充分考慮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公民收入水平的差異。根據相關規定,法律援助有兩個條件:壹般條件和特殊條件。

壹.壹般條件

1.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妳需要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裏所謂的合法權益,是指申請救助的事項符合法律的規定,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是法律允許行使的權利。比如公民請求贍養、請求工傷賠償、請求國家侵權賠償等,都是法律明文保護的權利;公民的刑事辯護權是法律允許的權利,具有法律援助條件所要求的正當性。

所謂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夠提供事實依據證明其利益主張。所謂需要法律幫助,是指當事人本身不懂法律,沒有訴訟技能參與審判,沒有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幫助,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當事人本身是法律工作者的,沒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個條件也被稱為合法性條件。

2.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申請人是否符合此標準,主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勞動部門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確定。對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失業救濟標準的家庭,應當免除全部法律服務費;雖然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上述兩項標準,但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確有困難的,應當酌情減免法律服務費。

二、特殊條件

特殊條件是指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無需審查是否符合上述壹般條件,即可通過法院的指定獲得法律援助。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法院應優先考慮這種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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