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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援助的情況下,誰來支付律師費?

1.法律援助的費用由政府支付。

2.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擴展數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應當在24小時內由看守所轉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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