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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條件

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精神殘疾的;

(2)***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2、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分為四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未成年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上述四種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3日內,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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