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第二,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辦理公證書;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範圍
1.行政和民事類: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償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務;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求侵權賠償;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項。
2.犯罪機構:
1,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自申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刑事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
第四,法律援助的對象
1.具有本省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事件發生在本省,經本省法律服務機構或者仲裁機構依法受理;事實證明,需要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是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其他作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殘疾人、老年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動詞 (verb的縮寫)接受者的權利和責任
1.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不履行職責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3.受援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和情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
4.受援人在受援期間,因經濟狀況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條件,或者因受援獲得重大利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5.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終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經完成的,法律援助機構有權向受援人收取手續費和服務費。
6.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全部費用的壹倍。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和教育補助金;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