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其目的是確保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獲得法律幫助的機會。
二、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經濟困難的公民、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或者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以及強制醫療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被告人。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確有經濟困難或者符合特殊案件條件的,將獲得法律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費用
在我國,法律援助是免費的或者只收取很低的費用。對於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將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和訴訟。對於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來說,雖然可能要支付壹定的費用,但這些費用通常遠遠低於正常的法律服務費。
第四,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
當事人需要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經濟困難證明、案件材料等。法律援助機構將對申請進行審查,並對符合要求的人給予法律援助。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後,將享受免費法律服務,由法律援助律師代理其進行訴訟或其他法律活動。
總而言之:
法律援助是我國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收的法律服務。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後獲得法律援助。因此,對大多數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來說,法律援助是免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34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22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盲、聾、啞或者精神病人;
(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4)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