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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法律援助是壹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律法律援助是壹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

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

壹是基於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

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

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於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於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汙、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相關案例:

因夥同他人入室搶劫並致受害人死亡,大竹縣農民朱某壹審被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近日,通過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傾力工作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改判朱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1年7月28日,朱某邀約張某攜帶鏨子前往達縣碑高鄉行竊,二人采用鏨子撬門入室的辦法,先後進入兩戶村民家中行竊未果。隨後又采用相同辦法,串入受害人周某家中竊得現金300元。當二人正要離開時,被回家的周某發現,為防止周某吼叫以便逃脫,二人將周某拖入臥室捆綁,並用衣服堵住周某的嘴部,導致周某因口部堵塞、壓迫胸腹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朱某被抓獲後,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到判決收,朱某不服壹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向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

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的申請後,立即指派律師會見了朱某,調取相關材料了解案情。經過細致縝密的推敲案情及壹審審理過程,援助律師認為壹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受害人家屬有諒解朱某行為的意向,且朱某有立功表現,壹審判決量刑過重,朱某應該獲得輕判。為確保被告人獲得正確適當的刑罰,援助律師立即前往受害人家中,向受害人家屬轉達了朱某的悔意,並交納了民事賠償款,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並出具了諒解書。同時,援助律師根據朱某提出的檢舉他人犯罪的材料,積極與公安、檢察機關配合,經過大量的工作證實了檢舉事實的真實性。在二審合議庭開庭審理前將上述材料及辯護意見及時送達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大量的事實證據證明下,法庭最終采納了援助律師的上訴意見,撤銷了壹審法院關於判處朱某死刑的判決,並改判周某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朱某最終獲得了應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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