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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拒絕批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律上有沒有法律上的理由?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罪犯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

中國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證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擴展數據:

北京,65438+2月11?本報訊(記者魏哲哲)司法部近日發布實施《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規定》。根據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罪犯時,不受監控,監獄不得派警察到場。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適用於律師會見在獄中犯過罪或漏罪的犯人。

《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規定》第***16條擴大了律師代理範圍,增加了律師代理各類案件、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回答有關法律詢問、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的範圍。為了充分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新條例規定,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所需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律師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妨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機關投訴,也可以向所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其執業權利。緊急情況下,可以向事件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司法部發布新規保障律師獄中會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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