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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的基本程序

庭審基本流程:1,先宣布法庭紀律;2、法官核對當事人身份和出庭情況,詢問是否有異議;3.宣布審判成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壹般包括是否申請回避;4.宣布開庭,原告宣讀起訴書和被告答辯狀;5.雙方舉證、質證的具體順序是原告先發言、被告後發言,先舉證、後質證;6.法官提問並做最後陳述。

開庭流程如下:

1.開庭準備: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在法官、書記員名單最前面宣布案由並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打算進行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後意見。

4.點評: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發表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據實作出書面記錄。鑒定筆錄不允許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和復制。

個人去法院起訴的程序是:1。我們必須首先確認法院的管轄權。如果我們是起訴債務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起訴人住所地。2。確定如何起訴,我國關於起訴有兩個規定,壹個是書面起訴,壹個是口頭起訴。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要起訴對方,必須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壹般情況下,要求妳寫訴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口頭起訴的形式。口頭起訴時,檢方口頭闡述的事實應通過法庭記入筆錄,並將此事告知當事人,讓其知曉。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十四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法官應該在法庭訴訟中平等對待所有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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