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壹,無論是否請律師,自己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辯護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利的實現,被告人可以自己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辯護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是否委托是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辯護人不是只有律師能夠擔任,除了律師以外,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成為委托辯護人。
第三,對於壹些特殊情況的人,應當指派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如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必須有律師進行辯護以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但即使存在法律援助律師,被告人也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
第四,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