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書記員/法警/檢察官(公訴人)/被害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法官/律師。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沒有公訴人。
民事法庭:書記員/原告/被告/法官/律師。
證人和專家不必出庭。事故的有關證明材料或鑒定可以簽名蓋章。(中國是這樣,壹般要求歐洲和北美國家的證人和專家出庭。)
民事法庭壹般沒有法警。
有些案件不能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
現在壹些地方出現了人民陪審員。
問題2:朝廷有哪些人?有些法院分為兩個區域:審判區和旁聽區。只允許合議庭、原被告人(公訴人)和法警在審判區出庭。公眾席允許舉行公開聽證會的公民旁聽。
民事、行政法院的審判區域,壹般設有由審判長壹人、審判員若幹人、書記員若幹人以及原、被告雙方人員組成的合議庭,並酌情設有法警值班。公眾旁聽席:不明真相看著壹些人。
刑事法庭的審判區域壹般設有由壹名審判長和若幹名法官、若幹名書記員、壹至二名檢察官、若幹名辯護人和法警組成的合議庭。公眾旁聽席:不明真相,圍觀群眾。
問題三:朝廷中的人物都是些什麽人?我們以普通民事法院為例。
法官,審理這個案子。
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應訴。
職員,記筆記。
還有證人、勘驗人、翻譯等。這些人可有可無。
問題4:誰在法庭上?(如審判長)人人負責的簡易法庭由1名法官、1-2名原告及其代理人、1-2名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組成。
合議庭由1名審判長、2名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1-2名原告代理人、65438名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組成。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閱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問題五:法院的合議庭是誰?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三名以上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
第壹審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兩種形式組成。至於哪些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除了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選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非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以外,法律沒有其他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
二審法院的合議庭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的特點是:合議庭的組成必須是單數,至少三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以保留少數意見,但必須記入筆錄。在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中,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除部分簡單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壹律由合議庭審理;二審案件、再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均由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成員不是固定的,而是臨時的,由院長或者法院指定壹名法官擔任審判長。當院長或首席法官參加案件的審判時,他/她本人擔任審判長。
但由於承辦人制度、法院不獨立、法官素質等諸多原因,合議制和合議制的精髓(評議制)形同虛設。在審判長負責,其他人陪同不審判的情況下。
問題6:法庭上可能有幾個辯護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問題7:法庭上有哪些人?訴訟參與人?
法官: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
職員
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其他:證人、鑒定人等。
刑事法庭也有法警和受害者。“原被告人”更名為公訴人和被告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壹般稱為辯護人...
看起來都在了。
問題8:在法庭上做公職人員意味著什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法庭上沒有“公職人員”的概念和稱謂。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中,人員及其職務為1,訴訟參與人;
2.媒體記者;
3.證人、專家和受害者;
4.檢察官、律師和被告;
5.進入法院的人
6.觀察員;
7.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
8.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9.醉酒者、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10、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
11,出庭履行職責的人員;
12,調查員;
13,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或上訴人;
14、書記員、審判員、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司法警察;
15,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媒記者;
問題9:法庭上有哪些人?該法院不同於民事法院。
刑事法庭:書記員/法警/檢察官(公訴人)/被害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法官/律師。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沒有公訴人。
民事法庭:書記員/原告/被告/法官/律師。
證人和專家不必出庭。事故的有關證明材料或鑒定可以簽名蓋章。(中國是這樣,壹般要求歐洲和北美國家的證人和專家出庭。)
民事法庭壹般沒有法警。
有些案件不能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
現在壹些地方出現了人民陪審員。
問題10:法庭上有哪些人?有些法院分為兩個區域:審判區和旁聽區。只允許合議庭、原被告人(公訴人)和法警在審判區出庭。公眾席允許舉行公開聽證會的公民旁聽。
民事、行政法院的審判區域,壹般設有由審判長壹人、審判員若幹人、書記員若幹人以及原、被告雙方人員組成的合議庭,並酌情設有法警值班。公眾旁聽席:不明真相看著壹些人。
刑事法庭的審判區域壹般設有由壹名審判長和若幹名法官、若幹名書記員、壹至二名檢察官、若幹名辯護人和法警組成的合議庭。公眾旁聽席:不明真相,圍觀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