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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個人實習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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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個人實習總結壹:

 20XX年11月26日-12月9日兩周的時間裏,法學院組織我們09級法學專業同學進行了壹次專業實習。作為壹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熱愛我的專業。兩周的實習時間已結束,現就本次實習作出以下報告。

 專業實習是提高自身素質及知識,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壹個過程。專業實習也是大學生活中所必備的課程,是我們大學生踏入社會的第壹步。經過兩周的實習我的實踐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不僅鞏固了我的法律實踐能力,並且還大大增強了我的人際交往能力,豐富了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受益匪淺。我接觸了壹些民事、刑事案件,通過具體的實踐活動,使我對原來掌握的法律基本知識有了生動形象具體實際的理解,不再停留在理論上、紙上談兵,而是具體運用到案例上,聯系實際情況,荷槍實彈。為此我明白了只有通過理論知識與現實案件相結合,才能更加合理運用法律。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

 壹、實習內容與成果:

 1、在實習態度上,我實習態度端正,尊敬單位領導,尊敬單位各崗位工作人員,做人誠信踏實,工作認真負責,學習勤奮上進,對於法律工作表現出強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在實習紀律上,我嚴格按照壹名法律專業學生的要求來鞭策自己,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遵守單位工作規章制度,上班不遲到,下班不早退,養成科學規律的作息時間,保證工作效率。

 3、在實習能力上,通過指導老師細致耐心的講解、引導以及自己認真努力的學習、領悟,我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從無到有、從點到面,都獲得了巨大的提高和擴充。

 在實習過程中,我先後參與了壹些細致而具體的工作,比如旁聽審理、整理判案卷宗、跟隨實習老師庭外調查、對當事人進行訪談、協助記錄調解及庭審筆錄、特許參與合議庭的評議、法律文書的制作與校對等,以及獨立完成所在庭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通過在實際工作中自己有意識地培養與鍛煉,我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得到進壹步加強,文書寫作、語言表達與溝通交流的基礎能力得到進壹步鞏固,創新與協作的進階能力得到進壹步優化,交往與活動的社會能力得到進壹步提高。

 二、實習效果與不足:

 在總體上我能夠將學校裏的知識轉化為實際工作中的能力與經驗,但同時也存在著壹些需要改進的瑕疵與不足。

 首當其沖是缺乏更深的耐性。例如整理案卷的工作本身是繁瑣枯燥的,有時候案卷包含內容比較多和復雜,整理起來難度大、耗時長,這時就易產生工作厭煩心理,這就需要自己在以後的工作中能夠靜心,進壹步提升耐性。其次是缺乏壹定的社會經驗。在壹些案件審理過程中,我社會經驗的欠缺暴露無遺,這也給自己敲響了警鐘。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壹部分,法律在社會實際運行中會受到諸如社會偏見、情緒、環境等影響,要求我們應具有壹定的社會閱歷、經驗和應變能力。我想在今後我會更著重註意社會經驗的積累和豐富,以使自己能夠獲得更好更快的發展與進步。

 三、感悟心得:

 “千裏之行,始於足下”,這近半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壹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壹段重要的經歷,也是壹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壹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壹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老師們的教導,這是我壹生中的壹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壹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壹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四、我的思考:

 通過這次實習活動,我思考了壹些問題,也受到了壹次教育。我最大的感觸就是任何壹個職業,尤其是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只有具備良好職業道德的人才會贏得尊重和信任。只有具備紮實的法律功底,將理論和實際緊密的聯系起來,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和教訓,才能從事好法律工作,成為壹名合格的法律職業人。在這段時間的學習和見習的工作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們生活中的地位。作為壹名學習法律的學生,在以後的學習中,我壹定會倍加珍惜短暫寶貴的在校學習時間,嚴格要求自己,從多方面來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堅定自己維護法律尊嚴的決心,為我們社會的發展盡自己的壹份力。

 總而言之,此次實習讓我受益匪淺,我不僅把平時學到的理論知識應用到了實踐中,還利用實踐提高了自身,認識到了自己在理論方面存在的不足。在今後的學習中,我們應該更多的進行實踐,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這樣我們的法學學習才能真正的出成績、出實效。在以後的人生中,我也要努力做壹個像優秀法官、優秀律師那樣有學識、公平、正義、誠實、知法、守法、用法、嚴守法律尊嚴的人。

法學個人實習總結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妳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壹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壹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壹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壹、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x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壹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xx。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xx,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x委托代理人:付x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x傑,委托代理人:竇x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20XX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20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壹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壹種欺詐行為。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後,於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壹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20XX年6月7日,尹傑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復購房合同無效。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20XX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20XX年6月開工。

 20XX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壹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壹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壹層同壹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壹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托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壹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壹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壹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壹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壹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依據這壹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壹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由於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壹並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壹、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壹、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壹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壹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壹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壹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壹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壹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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