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院不允許律師收取返還的訴訟費,所以原則上訴訟費只能由支付訴訟費的乙方收取。由於法院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的要求比其他單位嚴格,很多當事人在辦理訴訟費退還時,為了推幾百塊錢,跑了三四趟也未必能把事情辦好。有些當事人嫌麻煩就不想退訴訟費。我覺得那是因為妳的律師沒有給妳解釋清楚退款的程序和流程,憑空給妳增加了負擔。
筆者現在就來解釋壹下正常情況下律師費退還的程序和流程。請仔細記錄:
壹、訴訟費退還程序:
1.本人持身份證(註:只有本人死亡或行動不便,才能由近親屬領取);
2.律師費的原始賬單。如果票據原件丟失,退還訴訟費會比較麻煩。
3.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等。,所有這些都將指定法律費用將退還給誰以及退還多少。
二、訴訟費退還流程:
1,準備好以上材料;
2.給審判長打電話預約,讓他簽“同意退費”;
3.審判長簽字後,問審判長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長簽字。
必要的話,問問分管電話和辦公室的副總,在哪裏?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長簽字,或者主管院長已經簽字了,就問物業辦什麽時候辦理退款,財務室電話是多少。
(註:法院財務室不是每天都有人,每周只有壹天。比如石家莊新華區法院只在周四上午處理退款,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只在周二處理退款。所以壹定要先問清楚,免得白跑壹趟。)
5.以上手續都辦完了,我知道當天財務部會辦這件事。做事之前先給財務部打個電話,看他在不在。如果沒人接電話,就不要去。財務室沒人。接電話,確定他在上班,這樣才能告訴他妳什麽時候到。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05日內退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