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傳票以何種方式送達?
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或者司法警察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被送達人、其代理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專門接收文書的人員)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交付的補充。嚴格來說,委托送達並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之間的壹種互助行為。
3.郵寄送達:法院服務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以郵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即直接送達被告,被告拒絕簽收的,傳票留在基礎上即視為送達。
5.轉遞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和被監禁、勞動教養的人員,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或監獄管理部門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服務:也叫準服務。是指在報紙或其他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投遞效果的投遞方式。
第二,法院送達傳票壹般需要多久?
交付方式有多種,如直接交付、郵寄交付和留置交付。如果確實找不到人,就公告送達。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也就是說,如果不能送達,法院會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法院將開庭審理。如果妳沒到,妳將缺席審判並作出判決。
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要去法院拿傳票。這是因為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為了省事,只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去法院領取。在代收的過程中,當事人要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實際上是直接送達。如果當事人不簽字,同樣的規定適用於留置送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