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憑立案通知書和交款收據向法院監督科或院長郵箱舉報。如果沒有回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
擴展數據:
延期審理的相關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應當延期審理。
第157條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次數不要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在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後,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未請求人民法院恢復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人民檢察院的案件。
第164條辯護人根據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165條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拒絕委托新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再次出庭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被告是成年人,可以給予許可。但是,被告人不得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得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不予準許。
依照本解釋第壹百六十四條和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辯護律師的,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入案件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的審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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