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擴展數據:
緩刑,全稱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犯罪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先宣告有罪,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緩刑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其中壹罪被判處緩刑的,應當增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通常被稱為“死緩”,是監禁的意思,要註意區分。
情況
壹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徒刑的;
二是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
第三,罪犯不是犯罪集團的累犯、首要分子。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