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第八條公民可以參加公開案件的審理;根據法庭的開庭地點和旁聽人數,必要時憑人民法院簽發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壹)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者;
(三)其他不適合審計的人員。
第九條觀察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禁止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發言,不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吵鬧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審判過程中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第十壹條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經院長批準,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照相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十三條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十四條外國人和外國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本規定。
擴展數據:
聽證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試驗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當事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也可以張貼在立案地或者其他與巡回審判有關的場所。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保證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庭審聽證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