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員通常稱自己為法官。知道領導的職務,如院長、院長、法官,加上姓氏,如某院長。如果不知道職位,最好叫法官,不要叫同誌。哪怕他只是壹個普通的平民,或者壹個辦事員,這樣稱呼他也不會太離譜。如果他的崗位與法官的崗位大相徑庭,妳這麽稱呼他,他會主動提醒妳他的實際職責。
在審查起訴階段,壹般按照犯罪嫌疑人傳喚犯人;只要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人員都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法律證據證明案件的實際情況,壹般會直接釋放當事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罪犯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以確定已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起訴。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基本準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確保人民檢察院正確起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意義重大。審查起訴的期限是:
1.起訴階段的期限為1個月。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壹、審查起訴階段有哪些關於委托代理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首次被偵查機關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後,從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傳喚、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隨時委托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罪犯只要沒有被正式判刑,壹般都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即使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或者法院。因此,執法人員也會根據不同情況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便更好地依法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