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上訴狀,在收到壹審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至壹審法院上訴窗口;
2.壹審法院受理後,將上訴狀及壹審所有材料移交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收到後,會安排開庭,向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發出傳票;
4.壹審有訴訟費的,上訴費在提起上訴的同時繳納。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活動。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
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法律明確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制度。即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得到的最壞結果是維持原判,二審不會加重對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被告人、自訴人、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