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中什麽情況法院會指派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壹)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壹)***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二、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總的來說,人民法院不會無故給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師的,指派律師其實屬於法律援助的壹種表現形式,犯罪嫌疑人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不代表人民法院就壹定會指派律師,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及其家屬也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