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是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的地方。
在現實情況中,會出現壹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聘請律師,為了保障他們的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訴訟規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情形有: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制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三)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的對象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我國公民和符合壹定條件的外國公民,即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的條件可分為壹般條件和特殊條件。
(壹)壹般條件。確因經濟困難(以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為準),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並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我國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二)特殊條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壹方獲得法律援助應具備的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肓、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處判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
(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
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盡快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調、組織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統壹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其他團體、組織、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