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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審程序和時間

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審判期限從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建議書後,應當在三個月內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有錯誤的,應當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再審的,應當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再審程序是當事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基於法律事實和理由,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申請對相應案件進行再審,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審判程序。屬於“非常程序”,是“反程序”的。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重試次數限於壹次。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醫療事故責任。它是刑事訴訟中壹個獨立的訴訟階段。上訴可以通過上訴或口頭提出。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再審程序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以及二審程序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壹般以“誰舉證誰舉證”的方式進行。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再審程序也稱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可以按照壹審程序,也可以按照二審程序。通俗地說,壹審程序有問題,再審就按照壹審程序。二審程序有問題的,按照二審程序。再審可以由當事人發起,也可以由法院或檢察院發起。上訴是由當事人提出的。

刑事案件有審判監督程序。如對案件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或抗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七十二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七十四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壹百七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

第壹百七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壹百八十條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壹百八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本章規定外,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

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壹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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