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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了李的案子。

公訴機關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歡,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於安徽省淮南市,漢族,無業,住淮南市田家庵區。201165438年2月被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兩個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5年10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於2015年2月經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於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逮捕。現羈押於淮南看守所。

被告人王,男,1983年6月出生於安徽省淮南市,漢族,無業,住淮南市田家庵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5年10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於當日將其取保候審。經我院於9月11,2015批準,於2065438年9月17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逮捕。現羈押於淮南看守所。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以刑初字(2015)第7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於200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委托代理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被告人王參加了訴訟。本案的審理現已結束。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0月6日約1、2015 65438+21時,被害人趙某、鄒某佳到泉山派出所對面巷內被告人經營的賭博機房內玩賭博機。當晚,趙某和鄒某佳贏錢,服務員打電話給老板,要求王煥來買單。到機房後,他說他們作弊,於是請來了李(已判刑)和王鵬(另案處理)等人。他們被強行帶到蘆塘村汙水站和化肥廠東門北側的空地上,限制人身自由,逼他們賠錢。在此期間,,李和王鵬打敗了他們。李、王鵬先走後,找趙籌錢,被告人邀請被告人王陪同到“皇都桑拿”308室繼續控制鄒某佳的人身自由。後鄒某甲趁王某等人不備之機,給其兄弟鄒某乙、趙某發短信,要求其報警。警方接到報警後前往“皇都桑拿”解救他們,並抓獲了和王。

2.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歡、陳雷(另案處理)在本區泉山社區服務中心4號樓壹門面房內設立電子賭博機經營場所,民警在賭博機房內查獲捕魚機壹臺(8座)和動物樂園機壹臺。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夥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壹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歡提供賭博設備供他人賭博並從中牟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王歡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王歡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另判。

被告人王歡對非法拘禁罪和開設賭場罪沒有異議,並表示認罪。

被告人王對起訴書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表示認罪。

通過試驗發現:1 .關於非法拘禁的事實。

2015年10月6日21時許,趙某、鄒某佳到被告人經營的賭博機房內玩賭博機。當天晚上,趙和鄒贏了錢後,服務員給打電話,讓付錢。到賭博機房說他們作弊,遂邀約李(已判刑)、王鵬(另案處理)等人將趙某、鄒某佳強行帶至蘆塘村汙水站及化肥廠東門北側空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輸錢。、李、、王鵬等人打敗了他們。趙頭部受傷。被告人等人帶鄒某佳、趙到黃渡桑拿。途中,和王鵬先離開了李。要求趙某籌錢,並將被告人王某帶到皇都桑拿308室,並繼續控制鄒某甲的人身自由,逼迫其賠錢。鄒某甲趁等人不備,發短信給其弟鄒某乙,讓其報警。次日淩晨3時許,公安民警將鄒某佳解救,並將被告人、王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王等人賠償趙某、鄒某人民幣2萬元,並取得其諒解。

被告人、王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報案材料、現場勘驗記錄及照片、門診病歷、被害人鄒某甲、趙某的陳述、證人鄒某乙、蔣某、陳某甲、乙的證言、同案犯李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諒解書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

第二,關於開設賭場的事實

2065438年6月+2004年2月至2065438年6月+2005年10月,被告人王歡等人在田家庵區泉山社區服務中心4號樓第壹門面房內設立賭博機房。2065 438+05 10月8日,15,公安民警在賭博機房內當場查獲釣魚機壹臺(8把)、動物園機壹臺(8把)、紅星廣場連機壹套(6把)。

被告人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證人鄒某甲、趙某、姜某、陳某甲、易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證實。

上述事實也有以下證據材料證實:(2011)刑事判決書第00365號、第00786號刑事判決書第00786號、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夥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歡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及用具,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法院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被告人王歡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王浣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案發後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王歡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由2015 1.7減為2015 1.6。)

2.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10月10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李淩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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