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或者改變原有供述的行為。它包括否認口供和辯護口供兩種形式。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後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了壹些新的能夠影響犯罪成立的辯解,而這些辯解實際上已經導致了原供述的改變。翻供在性質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原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當庭翻供,會導致以下兩種結果:1,不再被認定為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理由。2.同罪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判程序由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的供述有串通嫌疑,可以決定逮捕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被告人當庭翻供不壹定影響庭審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很完善,被告人的供述只會給自己帶來不利——失去“認罪態度好”的酌定理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壹直有翻供,在法庭上突然翻供,法院是不會重視和采信的。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是案件的關鍵證據,被告人翻供,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後再開庭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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