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壹般不可以寫保外就醫申請書,因為申請應由個人申請,不能是家屬申請,但是某些特殊情況下,本人不能書寫的話,可以委托律師代寫或者家屬幫忙。保外就醫是針對正在服役的拘役或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到大型醫院救治的時候,就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後,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鑒定。
醫療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醫療鑒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復印件。
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鑒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監獄獄政處審查後,呈報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醫療鑒定和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等材料,經監獄分管領導和監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後填寫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由具保人將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紅河州範圍內的,由監獄派警察送到當地公安機關並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準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準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