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因此,律師可以調查取證。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哪些
1、證據調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
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接受委托,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尋找逃逸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的財產、帳戶,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4、企業資信調查
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5、個人資信調查
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6、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壹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7、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8、婚姻不忠調查
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9、特定調查
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