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條件;
2、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3.如有罪,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妳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抗辯;
5.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會場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
(2)會見最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
(三)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的主要區別是:
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指定。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和代理人都不是刑事訴訟的主體,但是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憑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範圍不同。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往往是對立的。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刑事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範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授權的問題。授權只是讓辯護人參與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什麽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需要授權來決定。
6.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會見權、通信權等廣泛的權利。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委托人授予的,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權限範圍。
7.活動名稱不同。刑事辯護人在調查取證和提交答辯狀時使用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在進行活動時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義。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