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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捕後,辯護律師應該去哪裏會見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具體程序如下:

(壹)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法定機關首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可以: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

3.在會見中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實,提出律師的說明和建議;

4.審查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和程序是否完備,不完備的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代理;

5、審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後,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如有違法,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整改建議;

6.應家屬要求,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錄音或錄像,保存相關證據。

7、根據案情,決定是否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應委托人或家屬的要求,可以協助辦理申請取保候審手續。

8、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相關事實後,認為有依據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代理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

9.如果知道偵查人員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應當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二)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接受委托後,可以:

1.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和其他鑒定文書。

2.與嫌疑人見面溝通,審查指控與嫌疑人陳述之間的矛盾和疑點,確定初步的認定和保護方向;保存相關會議和通信記錄,以備將來參考。

3.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之前征得了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本案的辯護和代理意見。

5.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要求申訴的,應當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在審判階段,案件進入人民法院後,委托:

1.審查管轄權。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應當及時書面向本院提出,請求撤案或者移送。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照片。發現檢察院移送不完整的,應當向法院申請通知檢察院移送。

3.會見被告。事先準備提綱,充分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從而確定辯護方向和調查證據的方向。如果案情需要,可以考慮多次見面,直到完全了解被告的意圖和案情。

4.調查取證。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自行調查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其作證。

5.及時向法庭提交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並作出說明。準備出席。制作出庭材料清單,向法庭了解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的出庭情況。未通知或通知不到的,應及時與法院協商解決。

6.了解公訴人和法庭的組成,協助被告人確定是否有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申請回避。

7.參加庭審。詢問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專家等問題。,認真審查公訴人出示的每壹份證據,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反駁理由或意見。引用收集到的證據。根據本案情況,建議法院對相關證據不予采信。或者向法院申請休庭。根據法庭調查綜合情況,與公訴人展開辯論。對庭審中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提出建議或者異議。

8.課間休息後工作。與法院辦理相關證據移交手續,盡快整理辯護意見並提交法院。宣判後,及時會見被告人,聽取對判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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