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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會不認罪,重判嗎?

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認罪認罰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對合理配置訴訟資源有積極作用,但也可能導致司法工作人員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其他非正常渠道迫使當事人認罪。甚至給犯罪嫌疑人壹種不認罪就會被重判的錯覺。事實上,如果他不認罪,從重量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壹般不會。1.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會被重判嗎?拒不認罪,從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非犯罪情節只有法定的從重處罰,沒有酌定從重處罰。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的解釋,酌定情節可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不存在加重情節。我國法律規定非犯罪情節需要從重裁量,如累犯、毒品累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即所有非犯罪加重情節都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形態。我國法律沒有賦予法官起草法律的權利,所以不存在法外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的情況。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被告從被捕那天起就拒絕認罪,尤其是毒品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壹對壹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導致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雙方的壹致供述,缺乏相應的物證。被告人心存僥幸,不願如實供述,企圖逃避處罰。2.被告人被抓後如實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改變了供述,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壹些被告人在被抓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內心深處卻不願意接受制裁,抗拒改造。最初的恐慌過後,心理防線被重建,反抗法律。3.在* * * *罪中,被告人對分工協作的細節進行推卸,不願意承擔主要責任。這種現象經常出現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審判中。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多為老鄉、朋友。案發後,各被告人都試圖將責任轉嫁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4.公安機關的證據存在諸多瑕疵,導致被告人在公安、檢察階段主動認罪。但到了法庭,在辯護律師的指導下,他們拒不認罪,主要是強奸案。由於被害人多次陳述與被告人供述有出入,被告人當庭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建議及對策:1。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公安機關要對全案犯罪事實的所有細節進行細致的偵查訊問,從刑事訴訟初期就固定被告人的供述,打破被告人試圖翻供不認罪的幻想。同時,要盡可能地收集、固定物證和證人證言,從多角度、多方面證明犯罪事實,還原犯罪過程的原貌。公安部門要強化證據意識,註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將證據與事實緊密結合,使每壹個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支撐,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形成緊密的邏輯鏈條,完整、詳細地再現整個犯罪過程。特別是對於* * *同壹罪名,要詳細詢問被告人之間的分工細節,這樣有助於區分各被告人的罪責。2.檢察機關應嚴格控制證據事實。對公安機關證據存在的瑕疵及時提出糾正建議。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緊扣案件事實,對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實及時對被告人進行詳細全面的訊問,及時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壹切漏洞,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線,使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對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翻供的情況要認真審查,認真甄別,去偽存真。3.在法庭審判階段,法官應當向被告人宣傳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棄抵抗,配合審判,以利於其自身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說明抗拒國家司法機關是否體現了被告人的悔罪態度,直接影響其定罪量刑。其次,法官向被告人說明,如果他承認公訴機關的指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通過刑事政策的解釋,促使被告人改變態度,配合審判,達到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現在的罪名判三年左右,司法工作人員不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態度判他四年甚至更長時間。承認或者不認罪是犯罪嫌疑人觸犯我國刑法後表現出來的壹種態度,但是不認罪就要在原判刑期內依法判刑,僅僅因為不認罪就重新判刑,這是壹種枉法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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