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父親不能以律師身份作為其辯護人,可以以犯罪嫌棄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身份為其辯護。不過,有些辯護權利只有律師辯護人享有,故建議聘請其他律師作為辯護人,最大程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是,上述人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故犯罪嫌疑人父親可以以犯罪嫌棄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身份為其辯護。
同時,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故犯罪嫌疑人的父親不能以律師身份作為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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