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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會見了他。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確保監獄的安全和律師會見的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委的有關規定精神, 並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對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1.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通知書。

二、律師會見在押的兩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為了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有1人是執業律師,其他陪同人員,如果不是執業律師,應該是與律師會見在同壹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的人。

三、在偵查階段,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出具的《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簽發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可由看守所直接安排會見被告人,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無需偵查、起訴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五、會見受聘翻譯人員時,必須出示經本機構批準的文件。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壹人壹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準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參加會見;禁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種通訊、攝影器材與外界聯系;會見期間,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不得將任何物品帶出住所。

9.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地點規定的,現場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停止會見,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送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機關投訴,或者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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