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下面分三個環節對坦白從寬制度進行說明:
1,調查階段。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並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願意認罪認罰備案。
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並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寬大處理制度。犯罪嫌疑人對檢察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表示認同的,在值班律師或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獲得從寬量刑建議。
3.在刑事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壹個刑事案件帶上法庭,量刑建議和認罪悔罪書交給法庭。庭審中,法庭會詢問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自願認罪的,認可檢察院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壹般情況下,法院會采納檢察院的從寬量刑建議,作出有罪判決,讓被告人得到從寬處理。
壹、犯罪嫌疑人告知書在審判階段有什麽作用?
首先,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是訴訟程序;其次,案件進入公訴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那麽就應該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因為我不知道妳涉嫌什麽罪名,我只能告訴妳,壹般的壹審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檢察院,可能是偵查階段,也可能是審查起訴階段,根據不同的罪名劃分不同的情況。
第二,訴訟權利
(1)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律師、人民團體或者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在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四)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檢察官、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進行勘驗、檢查;
3.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被告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4.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
5.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可以進行最後陳述。
三。訴訟義務
(壹)被告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姓名、證據存放的場所、說明待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根據具體情況,法官認為可能影響案件真實認定的,應當同意申請,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繼續審理。
(二)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十八條刑事司法協助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中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