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不能擔任辯護人的有:
(1)被判處緩刑正在執行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上述(1)、(2)、(3)項規定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擔任辯護人,因為這三人不具備行使辯護權的條件或能力;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二、防禦者的數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
2.在* * *共犯案件中,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其* * *共犯的委托。
三、指定辯護的情形:
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下列情形:
1.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壹步規定了指定辯護。根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
2.聽證時未滿18周歲;
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司法解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4.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
6、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