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嫌疑人家屬。只有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後,律師才會在辦理代理手續後會見犯罪嫌疑人。1,這裏的律師會見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會見委托人的,壹般不叫“律師會見”,叫“會見委托人”。2.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他們處於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限制,當然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會見他們,了解他們的意願,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是壹種有利的方式。3.律師會見權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和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關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從輕”的辯護意見,是壹項重要的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