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聘請律師;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其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
3.沒有近親屬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代為聘請律師;
4.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5.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防衛的方式和防衛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委托辯護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代為辯護。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