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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能為自己辯護嗎?

犯罪嫌疑人可以為自己辯護。

1.辯護權是每個公民、每個人、每個犯罪嫌疑人、每個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委托律師和法律允許的其他公民代為辯護。

2.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其實辯護權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壹個公民、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講,每個人都有可能被指控犯罪,所以每個人都需要並享有辯護權。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擴展數據

1.辯護人有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根據自己掌握的事實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團體、個人,都無權幹涉。

2.見面和交流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4.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委托人進行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基準源

百度百科-刑事辯護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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