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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販毒案件中的毒品數量

如何認定販毒案件中的毒品數量,需要具體毒品案件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

以下法律文件可供參考:根據《2000年全國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應進壹步明確以下幾點:

1.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將毒品熔入其他物品的,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其他物品不應計入毒品數量;

2、對於查獲的毒品,經證明是大量摻假的毒品,經鑒定毒品含量很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在毒品數量摻假後只能達到死刑標準的情況下,更要慎重量刑,不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於非常明確的同類毒品,壹般不換算成純度。但如果同壹種類的毒性成分因含量不同可能屬於不同種類的藥物,則需要對藥物成分的含量進行鑒別。

販賣毒品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毒品犯罪主要按數量計算。冰毒就是上面提到的甲基苯丙胺。按照上面的規定來看!

雲南販毒案2065438+2006年7月販毒案16妳好!7月14日,隨著昆明飛往蘭州的BL9991航班落地,“2016-76”省長特大販毒案兩名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押解回蘭州,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又偵破壹起特大販毒案。當日,在中川機場T1航站樓前,安寧區委、區禁毒委主要領導為遠赴雲南破案的禁毒英雄舉行了歡迎慰問儀式。據了解,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相關部門和雲南警方的協助下,成功破獲“2016-76”跨省販毒案,在甘肅、雲南兩省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繳獲海洛因8.1公斤。感謝閱讀!

販毒案件的問題壹般是這樣的:無論是第三方發起的違法行為,還是公安主動調查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以人證物證為依據!!才可以立案,公安單位要在24小時內將“偵查筆錄和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檢察機關(公安單位移交是違法的~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檢察機關要立即開臨時偵查法庭!!如果證據不足,會立即裁定不予受理,必須當場釋放嫌疑人!!如果警方不服,可以主動收集證據,等條件成熟了再送檢察院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該人身份證齊全,認為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嫌疑的,只有在重大案件中,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質證、脫逃危險的情況下,才會向法院申請拘留。(法院必須開臨時法庭,決定檢察院是否需要羈押,如果需要,檢察單位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臨時帶入看守所,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檢察院只能當庭釋放~!)壹般的罪名是裁定取保候審(就是大陸說取保候審)!但這是臺灣省的司法體系,大陸可能沒那麽規範!

按照提問者的說法,既然檢察院要向法院提起公訴,自然就立案了!這是不可能回到公安局的!至於法院會如何判決,還是根據人證和相關物證!如果像妳說的,妳哥的案子純屬誣陷,基於內地目前的情況,我建議妳真的要請律師了,否則妳贏不了這個“團夥”

妳同意這個回復嗎?

閻正販毒案中的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販賣。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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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2015販毒案刑法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切片魚尾紋重量在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重量在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毒案件中毒品鑒定結論有哪些弊端?毒品樣本鑒定後,應作出清晰完整的鑒定結論,才能在法庭上作為定案的證據予以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鑒定機構、不同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的表述差異很大。如“送檢毒品為海洛因”、“送檢樣品中含有海洛因”、“標有WY字樣的紅色藥片為甲基苯丙胺”、“送檢樣品中檢出甲基芐胺”、“送檢可疑物質中檢出甲基芐胺和咖啡因”等。,而且有各種各樣的表述,沒有統壹的標準。上述說法只說含有部分藥物成分,沒有包含藥物的含量,不夠準確和完整。壹般情況下,如果只檢出壹種藥物成分,應表述為“送檢樣品中檢出藥物的XX成分,含量為XX%”,如果檢出兩種以上藥物成分,應表述為“送檢樣品中檢出XX和XX成分,含量為XX%,含量為XX%”,也更科學。由於制造條件和技術的限制,制造出來的藥品壹般不可能達到100%的純度,很多藥商為了非法獲利,人為摻雜藥品。在破獲的毒品案件中,查獲不同含量的毒品是很正常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得折算為純度。”因為法律規定查獲的毒品不折算純度,有人認為只要鑒定出查獲的疑似毒品含有某種毒品成分,就認為是某種毒品,不需要鑒定含量,所以鑒定結論中沒有毒品含量。雖然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直接反映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不將毒品數量折算為純度,有利於嚴厲打擊毒品犯罪。

販毒案件的偵查方式,臥底懸賞舉報等等

安徽最著名的毒品律師,安徽最著名的販毒案件辯護律師:毒品案件數量可以適用刑事推定嗎?毒品案件數量能否適用刑事推定?這樣的問題太深奧了,專業的藥辯律師無法回答!專業的藥物律師不壹定能看出妳的問題!金虎律師是安徽省最著名的販毒案件辯護律師。建議妳直接咨詢他!

在販賣毒品案件中,多個購買者多次販賣毒品的量刑,根據毒品的種類、數量確定,販賣毒品的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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