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妨礙作證罪和包庇罪有什麽區別?哈爾濱律師解答:根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包庇犯罪是指虛假證明自己是犯罪分子的行為。妨害作證罪與包庇犯罪有相似之處,如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兩罪均已侵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等。但兩罪的區別也很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兩罪的直接客體雖為單純客體,但前罪已被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侵齒;後壹種犯罪侵犯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2.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前壹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後壹種罪表現為明知是犯罪而為掩蓋犯罪而作偽證的人。3.犯罪的主觀要件不同。刑法條文中沒有特別強調妨害作證罪的主觀方面。後壹種犯罪的主觀方面在刑法中特別強調:即行為人必須知道被庇護的對象是罪犯,如果不知道這壹點,客觀上不應構成包庇罪犯罪。兩罪雖有明顯區別,但在以下情況下如何區分仍有困惑。如果行為人A使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指使B向司法機關做假證包庇犯罪分子,該怎麽辦?在我們看來,這裏的關鍵是確認B的身份,首先,如果B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B為了掩蓋罪犯,對案件重要的情節進行虛假證明、認證、記錄、翻譯。這種情況其實就是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的界限,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裏不再贅述。第二,如果B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以外的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包庇罪犯。在這種情況下,B構成容留罪應該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只是在甲方的唆使下,乙方才充當了包庇者。主觀上兩人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甲乙雙方應構成共同犯罪。問題是,這個* * *罪應該定哪個罪?是包庇罪還是妨礙作證罪?上壹條在談到行為人以暴力方法教唆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等人作偽證的犯罪時指出,應當將* * *有身份罪認定為* *有身份罪。但在這裏,妨害作證罪和包庇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不存在真正的身份犯,不能適用上述理論。筆者初步認為,從立法沿革來看,妨害作證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時新增的罪名,包庇罪出現在刑法中早於妨害作證罪。刑法沒有規定妨害作證罪的,對教唆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以外的任何人作偽證,意圖包庇犯罪分子的,教唆人、被教唆人應以包庇罪論處。但由於現行刑法對教唆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已單獨定罪,因此以妨害作證罪定罪是合適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甲方還是應該以妨害作證罪定罪處罰;對B來說,是以窩藏罪論處。但這也帶來了壹個問題。根據刑法規定,妨害作證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窩藏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以妨礙作證罪處罰A有放縱之嫌,但筆者在此找不到更合適的解決方法,有待進壹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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