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日照的評價方法和標準
建築日照的鑒定方法是壹個專業技術問題,應包括兩種鑒定方法:壹種是根據施工圖進行模擬計算,如目前市場上推出的日照模擬軟件,確定采光時間和範圍;二是進行現場觀察測量,確定照明時間和範圍。對於哪種鑒定方法對壹個案件最客觀準確,當事人是否有選擇的權利,鑒定機構采取什麽樣的儀器進行現場觀察,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尤為混亂。比如北京網代表的案例,鑒定機構不審核開發企業提供的施工圖,也不進行模擬演算,而是直接選擇現場觀察,觀察方式是現場目測,給當事人的感覺是不科學的。
鑒定標準通常以《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方案》(GB50180-93-93)中的居住建築日照標準和住建部發布的《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為依據。但值得註意的是,日照標準是建立在建築氣候分區的基礎上的,全窗日照時數是根據不同的氣候分區(不同的日照傾角)來確定的。北京(大城市)屬於氣候ⅱ區,日照標準應該是嚴寒日。觀測的有效日照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期間全窗日照時間應大於等於兩小時。
2.照明權侵權訴訟的效力
對於侵害光照權的訴訟時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對光照權的保護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對光照權的侵害處於連續狀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權利具有物權的性質。另壹種觀點認為,雖然采光權具有物權性質,但作為壹種權利保護,其保護期限不能無限延長。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北京。com認為,照明糾紛的壹方當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礙、停止侵權,具有物權請求權的特征。只要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發生轉移,權利人就可以直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可能的妨礙,因此不需要通過時效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壹般來說,相鄰妨礙的事實狀態是持續存在的,不會導致證據湮滅的困難。鑒於以上分析,只要這類糾紛的事實持續存在,被侵權人隨時都可以起訴,不存在超過期限喪失勝訴權利的問題。
3.建築物日照不足的補償標準和救濟方式。
如前所述,建築物日照不足的賠償標準有很多,類似案例沒有傾向性的參考標準。結合相關判例,北京網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應考慮以下因素:①被侵權人房屋的折舊情況。如果侵權人因為自己的建築向天空發展而充分利用了空間,自己的房子有軟大增值,或者侵權人建造的高層建築在采光權糾紛中純粹是為了權利保護房的發展,那麽建造的房屋的經濟效益不言而喻。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鄰屋受采光影響,其房屋在原值基礎上大幅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房屋的位置、朝向、采光等關鍵因素,所以要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值和受影響采光的價值進行評估,其差額應在補償範圍內。(2)侵權人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因采光需要,被侵權人需要改變原有建築結構,如增加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費用應該在賠償範圍內。此外,由於照明不足,室內照明設備的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設備的使用壽命和能耗影響很大。所以費用要酌情壹次性補償。
對侵權的救濟不僅限於金錢賠償。被侵權人在主張金錢賠償的同時,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更換房屋等多種救濟方式。網站建議,如果確實無法通過貨幣補償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救濟,且已嚴重影響被侵權人正常生活的,應當賦予被侵權人在不影響建築物主體結構安全的情況下改造建築結構的權利,如擴大室外陽臺、增加門窗面積、開設天窗等。
綜上所述,建築物采光權糾紛所產生的糾紛,仍然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共同努力來逐步完善和解決,但無論是壹個多麽曲折漫長的過程,權利人最終還是要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