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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糾紛的答復

關於房屋糾紛的答辯狀怎麽寫?以下是我的房屋糾紛抗辯範文,僅供參考。

房屋糾紛辯護範文1

被申請人:劉賽,女,19XX年7月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東華城富貴園1-2號,聯系電話:13-66。

因李某、李某某、寧某某訴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特作如下答辯:

1.壹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與被告人寧某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認定事實準確,符合證據可采性規則。

1.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符合證據可采性規則和事實判斷標準。

?惡意串通?意味著隱藏在行為人內心的是壹種內在的主觀狀態,別人無法直接知道壹個人主觀上在想什麽。

判斷答辯人和寧賢閣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只能從外部客觀事實來推斷。

那麽,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呢?惡意串通?標準通常是通過從已知事實推斷未知事實來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10、2010號公報(總第168號)陳權、皮智勇訴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夏長軍、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糾紛案裁判要點?指出在?對於前款惡意串通的認定,應當分析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並綜合分析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的內容和合同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綜合判斷。?

也就是說惡意串通?壹般不能用直接證據來證實,但在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判斷得出結論。

本案民事裁定書也是通過對合同內容、合同履行過程等客觀事實的綜合分析得出的。惡意串通?結論。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也有相關規定。

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的事實、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本案中,關於同壹房屋,被申請人先後與被申請人、寧某某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在與寧某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涉及雙方重大權益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房屋轉移登記等未作具體約定;

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房屋買賣行為,買受人寧某某不查驗房屋狀況;被申請人及寧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支付的事實;被申請人及寧某某陳述的付款方式有違常識;寧某某辯稱,自己知道房子是租來的,卻沒有對自己的房子收取租金。

根據這些已知的事實和證據規則,壹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與寧某某存在?惡意串通?,符合證據可采性和事實認定的規則。

2.壹審法院認定的相關事實有充分證據支持或者符合認定事實的規則。

2.1.被申請人先後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

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先後就同壹房屋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將房屋出售給被申請人,再交付給被申請人裝修。

這壹事實在壹審中也被被告認可,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

2.2.關於寧某某未去現場查看涉及重大利益的房產銷售情況。

被申請人與寧某某簽訂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時,被申請人已將該房屋交付給被申請人進行裝修,該房屋由被申請人管理和支配。

寧某某作為本案當事人,雖然表示自己對該房屋進行過檢查,檢查時有租客,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外,並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證實。

且以下兩個相反的證據證明寧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壹是房屋已交付被申請人裝修,但事實並未出租;其次,被申請人與寧某某於2010,165438年10月24日簽訂的經濟交易版合同明確寫明:?房子沒有抵押也沒有出租嗎?。

2.3.被申請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交易版合同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

被申請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交易版本合同中約定了什麽?房屋成交價654.38元+0.258萬?契稅發票也確認了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

3.被申請人拒絕辨認11收據的形成時間,屬於消極舉證行為,壹審判決對被申請人不利符合法律規定。

因被申請人提供的11收據全部出自同壹張紙,有合理理由懷疑是被申請人與寧某某惡意串通所為。

壹審時啟動了11收據形成時間壹致性的鑒定程序,但被申請人拒絕進行鑒定,盡管壹審法官提供了適當的方案,排除了被申請人提出的不當理由。

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表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壹審法院依法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符合最高法關於證據可采性的規定,也符合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法原則。

4.被申請人的證人證言與被申請人、寧某某有利害關系,是矛盾孤兒,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優勢證據規則。與支持被告觀點的證據相比,本案支持壹審判決的證據明顯占有優勢。從這個角度來看,壹審判決也是正確的。

第二,在與寧某某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壹系列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的事實,完全可以得出被申請人為了撕毀與被申請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而與寧某某制造鬧劇的結論。

除了上述被申請人與寧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存在價格明顯過低、買受人不到現場看房、付款過程不合理等情況外,還有以下事實,也明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

壹、被申請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交易版合同》內容不合理。

這份合同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什麽?支付方式和期限、所有權轉移和登記等。,這是涉及買賣雙方的最重要的條款,還沒有達成壹致。

第二,寧的支付方式有違常理。

雖然被申請人提交了20XX年9月16日被申請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我交易版合同,但被申請人提交的付款過程等材料明顯違背常識。

11房款385萬,每筆都有幾十萬,不僅點鈔時間長,還面臨攜帶不安全、無法辨別假鈔的風險。

在支付手段更加安全便捷的今天,現金交付與日常生活體驗相悖。

而且,385萬元的巨額現金,寧某某沒有提供從銀行提取或者其他常識性的獲取方式。

雖然被申請人在壹審時辯稱其中6件為銀行轉賬,並承諾庭審後提交證據,但被申請人並未提交,故應依法作出不利於被申請人的判決。

第三,寧某某作為房屋所有人,辯稱出租房屋不收取租金是不可想象的。

按照市場租賃價格,寧某某的房產證至少還有10萬元以上的租金。

但所謂的房屋權利人寧某某卻視而不見。

第四,根據代理人調查,寧的家庭條件和經濟實力無法承擔涉案房產的房款。

其支付的400多萬元與事實不符。

從被申請人及寧某某無法自圓其說、明顯違背日常生活常識的壹系列行為中,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被申請人與寧某某簽訂的所謂房屋買賣合同,是在房價持續大幅上漲的情況下,為了撕毀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由我們自己自編自導的壹場鬧劇。

根據這些已知事實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壹審判決對被申請人及寧某某作出結論。惡意串通?判決與理性相聯系,與法律相融合,與客觀事實相壹致。

典型論文答辯2

被申請人:龍某某,男,××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鎮南街。

委托代理人:李穎律師,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申請人:王某某,女,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牟鄉紅巖村,身份證號碼:51302919771221 xxxx。

被申請人:黃某某,男,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XX鄉人民村,身份證號碼:513029195091x xxxx。

代理人於2011年4月20日對大竹縣人民法院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訴龍某某(以下簡稱被告)壹案作出如下答復:

請求答復

被告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1.根據原被告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第六條第1項的規定,充分、明顯地反映出黃倫群、黃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全過程中以及合同終止後誠實守信,相互配合。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普通人是不會原諒壹個食言、失信的人的,這說明兩原告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利用了被告的情況,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二、兩原告在起訴書中的第壹項主張?從法律上確認原被告於2011年3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

也不可能在民法中找到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1)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黃倫群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

沒有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

這正是兩位原告和我的委托人簽訂的協議。

無論從合同的簽訂過程,還是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至第(五)項的任何規定,也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壹)項的規定。

請法院依法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兩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說了什麽?原被告初步達成購房協議並支付定金2000元的說法並不屬實,涉嫌捏造事實進行敲詐勒索。

如兩原告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元,請當庭舉證,經龍本人或其代理人質證後,本院不予采信。

在該合同中,原告與被告未約定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定金2000元。

這從另壹個側面說明,兩原告是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取不當得利,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當然,起訴書中兩位原告的第二項主張是什麽?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購房款及定金3.2萬元?沒有事實依據,當然本案訴訟費用由兩原告承擔。

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原告在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主張了什麽?合同簽訂後,原告黃倫群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30000元不屬實,被告龍親筆書寫收條更不屬實。請問王在合同簽訂後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3萬元,是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還是摸著良心?說假話或者做偽證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根據我的委托人所說?多次打電話給龍,要求推遲付款日期。

在約定的5月1最終付款日期到來之前,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龍某進行賠償。

協商失敗。

談報酬。

5.兩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說了什麽?後來原告多方了解,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這真的是借口。了解更多?不知道兩位原告問的是誰。但根據本案被告龍提供的大竹縣某法律服務所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見證,結論為:?其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並且加蓋了公章,這個法律服務所是假的嗎?

6.兩原告購買的房屋雖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但這說明所有權未轉移,不是債權無效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兩原告將債權與物權分開,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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