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房屋強拆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第二,房子拆了。
除了法院裁定的強制拆遷,其他任何形式的強制拆遷老百姓的房屋都是違法的。面對非法強制拆遷,我們建議當事人采取三個步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及時報警,督促警方對違法強拆行為立案調查。
房子是普通人居住和定居的地方。面對強拆,多方容易出現情緒暴力,引發肢體沖突,甚至血案。我們認為,這種方式並不能達到當事人想要達到的獲得合理賠償的根本目的,而且可能會危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不被推薦。
科學的做法是盡快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後,有義務報警。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能制止非法強拆,則屬於不作為。如果因故不能到達現場,當事人事後可以向縣公安局書面報告,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立案調查。如果他沒有立案,就是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督促警方立案調查。
2、攝影、固定現場證據
現場的強拆是當事人事後維權的重要證據。因此,有必要在第壹時間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保留現場的有力證據。
拍照時,當事人要註意不要太近拍照,以免攝像設備被搶或損壞,但拍的照片壹定要清晰,包括強拆的實施過程,參與強拆的人都要拍照。同時,最好能有壹個人過來錄音,在錄音中,可以明確現場人員在強拆過程中的身份和責任。
視頻和音頻錄制後,不要輕易從原設備上刪除。有條件的應保留在原錄像設備上,同時進行備份。
3.委托律師及時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
強拆現場情況復雜,背後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拆遷很少由政府親自實施,往往由開發商、社區、村委會甚至社會閑散人員具體操作實現。即使有政府工作人員去現場指揮,事後也完全被各種借口推脫。
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如果妳的房子被強制拆遷了,簡單來說就是有人用暴力手段侵犯了妳的財產權。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壹行為,司法途徑都是當事人的唯壹途徑。如果個人實施了這壹行為,則涉及刑事犯罪。應督促警方立案偵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如果我們的證據能夠證明政府有此行為,那麽我們就需要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恢復原狀或者尋求國家賠償。
當然,作為長期從事征地拆遷的律師,我們建議當事人在房屋拆遷前,通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盡量獲得合理的補償。如果房子被拆,維權難度更大,成本也相應增加。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
第三,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並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令第72號公布實施。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所以從時間上來說。《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為2007年8月30日胡錦濤主席令第72號公布施行之日。國務院2001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為它與新頒布的法律不壹致,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已經失效,已經廢止得很清楚了,應該停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報中頒布實施,即向全國人民頒布實施。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方案的過程中,人們會更加人性化,會更多地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除非萬不得已,不能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