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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承諾書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書信吧,書信具有明確而特定的用途和接受對象,並有固定的或慣用的格式。妳知道書信怎樣寫才規範嗎?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放棄承諾書4篇,僅供參考,大家壹起來看看吧。

放棄承諾書 篇1

 承諾人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 身份證號: 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中學組織學生運動員參加“鹽津縣第二屆中學生育才杯籃球賽”。本次比賽活動參賽隊員家長要明白以下內容:

 第壹、參加本次比賽活動的原則是:“自願報名、風險自擔、行為責任自負”;

 第二、參賽隊員家長應當明白籃球運動比賽存在著潛在的意外傷害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及不測;×××中學對參賽隊員出現的意外傷害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及不測可以給予協助、幫助和救援,但沒有必須給予協助、幫助、救援等的責任和義務;參賽隊員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壹切後果,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第三、特別聲明:未滿18周歲的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賽隊員必須由其監護人同意參加,如發生意外由其監護人承擔完全責任,與本次比賽活動的組織發起者×××中學無關,×××中學不對其意外傷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集訓時,統壹訓練、統壹管理,由×××中學為每位參賽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參賽隊員的身體應當健康,沒有包括高血壓、心臟病等不適合比賽活動的疾病。

 承諾人已經仔細閱讀以上內容,並深知參加本次比賽活動可能遭遇到的傷害和不可遇見的風險,並將以上內容和可能遇到的風險告知自己的家人(父母、丈夫、妻子、子女)。承諾人特此鄭重承諾:

 本人子女沒有任何不適合參加比賽活動的如高血壓、心腦血管等疾病;保證遵守以上所提的各項要求。如因參加本次活動(包括途中)和使用公***裝備等而遭受到意外傷害,與本次活動的組織單位×××中學以及同行參與者無關,除保險公司外免於追究以上單位、人員的壹切民事賠償責任。本人簽署後本承諾書即刻生效;對於家人,本人簽署的這份免於追究責任承諾書,效力及於本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

 承 諾 人:

 簽名 日期:

放棄承諾書 篇2

 本人 ,身份證號: ,系深圳市中南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工作的員工。

 因本人現已經自願申請離職,鄭重承諾如下:

 在公司工作期間,如本人享有未盡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本人自願放棄。

 特此承諾!

 承諾人:

 二○ 年 月 日

放棄承諾書 篇3

 武漢市新出臺規定要求,20xx年幼升小,學生入學就近原則,擇校生則必須簽訂《擇校入學自願放棄“分配生”資格承諾書》。

 記者昨日獲悉,武漢市新出臺規定要求,7月3日前,全市中小學完成《入學通知書》的發放,對不按規定到“對口學校”就讀而要求擇校的學生,入學前須與所擇學校簽《擇校入學自願放棄“分配生”資格承諾書》(下稱《承諾書》)。

 今年,武漢市有約7.8萬名小學新生入學,約6.48萬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符合“對口劃片”就近入學的'學生,對口學校將發放《入學通知書》。新規要求,對不按《入學通知書》規定到對口指定學校入學,要求擇校入學的學生,在入學前必須與所擇學校簽訂《承諾書》,經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由學校保存,直到學生中考升學結束後。

 擇校生起始時間的認定,從20xx級起始年級新生開始,包括小學壹年級和初中壹年級新生。整個義務教育階段,擇校行為壹經發生即記入學生檔案,只要有過擇校行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得享受“分配生”資格。20xx年以前已入學的小學生、初中生,暫不實施擇校生不得享受“分配生”資格的政策。到民辦學校就讀的,或者轉學到民辦學校的學生不認定為擇校生,也不用簽《承諾書》。

放棄承諾書 篇4

 過了招聘季節,各公司都招聘到了理想的人才,那麽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就是下壹步主要工作了。那麽在這個環節中,妳需要註意什麽情況呢?如何在壹開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效進行條款設計,來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呢?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金融英才網特邀北京信誌律師事務所主任強禺律師,主講“通過勞動合同的設計預防後期離職解除風險”主題沙龍活動。本期HR沙龍,勞動法專家強禺律師將通過常年為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實際工作經驗,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某物流公司員工趙某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公司向仲裁委出示了壹份趙某簽字的放棄簽訂合同的承諾書。公司稱,公司曾多次召開會議,要求所有員工簽訂合同。但是趙某卻以自己是外地人,難以享受社保待遇為由,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但是趙某卻堅稱是公司不想簽訂勞動合同,並以不簽就開除為條件,逼自己簽訂了這份承諾書。

 那麽這份聖諾書到底該怎麽認定呢?在場的HR都有自己的看法。

 強律師對此進行了解釋,雖然最後趙某在承諾書中關於放棄權利的內容被確認為無效,但是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該怎麽辦?很多用人單位沒辦法只能讓勞動者簽壹個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並放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權利的承諾書。

 他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簽的承諾書壹般被認作無效,因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交社保費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是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範圍,用人單位不能規避,勞動者也不能承諾放棄。此種辦法無法規避上述風險。用人單位只能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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