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範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采礦的行為
(2)擅自在未批準礦區采礦的行為
(3)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4)“越界采礦”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壹)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