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持有,沒有其他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仿真槍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捐贈的,還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已經合法攜帶,以後未上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藏匿的,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非法持有、隱藏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出售或者盜竊、搶奪的,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處罰,不存在其他持有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包括已經發現持有槍支、彈藥,經責令交出後仍拒不交出的;還包括持有人雖未被發現,但明知應當自首,仍隱瞞不報,拒不自首的。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即具有持有和占有中的壹種行為就構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認定與處罰
認為
(壹)罪與非罪的區別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上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制。但根據本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當與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而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明顯違反了槍支管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扣留槍支彈藥,但不能認定為本罪。
(2)本罪應當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地區、場所攜帶槍支、彈藥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拘留15日,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在於客觀表現的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壹種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後壹種行為是秘密的方式。
刑罰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軍隊或者非軍事系統公務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收繳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槍支、彈藥等。
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槍支管理法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持槍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沒收槍支,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