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規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範圍。
2.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200042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銷售假藥案件如何定性的批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答復。
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附:
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研討會綜述
為貫徹全國禁毒會議精神,總結交流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經驗,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0月5日至7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召開了全國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珈辰在論壇上發表了重要講話。
會議總結交流了近年來地方法院審判毒品犯罪的經驗,分析了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研究討論了審判毒品犯罪遇到的問題,對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正確適用法律審判毒品犯罪提出了具體建議。摘要如下:
壹個
近年來,人民法院始終把打擊毒品犯罪作為刑事審判的壹項重要任務,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嚴懲了壹大批毒品犯罪分子,為國家禁毒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然而,由於國際毒品犯罪對中國的滲透日益嚴重。再加上國內毒販在暴利的驅使下瘋狂進行毒品犯罪,使得中國在前幾年從壹個毒品中轉國成為毒品中轉和消費的受害者。因此,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中國的禁毒形勢十分嚴峻。會議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禁毒鬥爭中肩負著十分重要的任務,必須從中華民族興衰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認識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要認真貫徹落實65438-0999國家禁毒委員會在包頭召開的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充分運用刑法武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重點打擊販毒分子、職業毒品犯、累犯、慣犯、慣犯等主觀惡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走私毒品入境、多次大量販賣、多次販賣、引誘多人吸毒、武裝押運毒品、暴力拒捕的人員。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始終保持打擊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才能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勢頭。
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加強毒品犯罪綜合治理,在堅持嚴懲毒品犯罪的同時,還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嚴格依法辦案。無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無論處罰是重是輕,都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要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和黨的死刑政策,要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第二,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犯罪,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第三,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禁毒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人民法院要通過專項鬥爭、公開審判、法制宣傳教育等有效方式,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
二
會議認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毒品犯罪案件,積累了寶貴的審判經驗,對今後進壹步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認真討論和研究,代表們對近年來在毒品犯罪審判中遇到的壹些法律適用問題有了壹定的了解。
(壹)關於毒品犯罪的定罪。
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犯罪。雖然司法解釋對該罪如何適用有所規定,但在執行中仍存在較大分歧。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上述罪名的認定原則上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數量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對於吸毒人員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時,壹定要慎重。在購買、運輸、儲存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吸毒人員,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壹般不應定罪處罰,但如果繳獲毒品數量較大,則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標準的,不得定罪處罰。販賣、投餵毒品的被告人繳獲的毒品數量應當認定為犯罪數量,但量刑時應當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僅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毒品供他人吸食,且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則發貨人和購買人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關於* * *與毒品案件犯罪的問題。
毒品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行為。* * *同罪不應以案發後是否有其他* * *同犯在場為條件。只有客觀上相互關聯的毒品犯罪,比如買賣毒品的雙方,不壹定構成* * *罪,但為了方便訴訟,可以壹並審理。審判毒品犯罪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要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在* * * *罪中,對販毒有興趣、主要出資、有新型毒品及其他起主要作用者為主犯;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確實有證據證明在* *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不能因為其他* * *共犯沒有歸案,就認定為共犯,甚至不能認定為主犯或者以主犯論處。只要認定了從犯,無論主犯有無,都應當依照並援引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是正確認定同壹犯罪案件中主犯和從犯實施毒品犯罪的次數。對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集團實施毒品犯罪的總數處罰;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從犯應當按照其直接參與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
三是根據行為人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責來確定處罰。不同的案例不能簡單比較。本案從犯人數可能比另壹案主犯多,但本案對從犯的處罰不壹定比另壹案主犯重。* * *如果在同壹犯罪中可以區分主犯和從犯,不能僅僅因為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認定被告人為主犯,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受雇於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共犯。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壹般應視為從犯。
(3)毒品案件中的特殊誘因犯罪。
利用特殊信息破案是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審判實踐中,要註意有時使用的特殊情況沒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幹預的情況下存在故意引誘和定量引誘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情況。“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殊情況的誘惑和便利下形成了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犯多少毒品罪,都不應當立即判處死刑。“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故意只實施少量毒品犯罪,在特殊情況的誘惑下,實施大量甚至達到死刑的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即使超過了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也不應該立即執行死刑。
對於使用中不清楚是否嚴格遵守特殊情況的情況,應主動聯系公安禁毒部門了解相關情況。在無法查明是否存在故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下,在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時,應當留有余地。
如果因特殊情況間接誘導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特殊情況提供的資料,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條件,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為情況特殊,犯罪行為壹般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壹般也不容易流入社會,其社會危害性大大降低,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4)毒品案件量刑的幾個具體問題。
毒品犯罪的數量。毒品犯罪的數量在毒品犯罪的定罪尤其是量刑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量化標準不能簡單化。特別是在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在量刑時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諸多因素。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死刑的標準,但危害後果不是特別嚴重,或者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是特別嚴重,或者有酌情從輕處罰等情節的,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不足死刑標準,但供述的毒品數量超過死刑標準的,壹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不得立即執行死刑。
關於藥物成分。根據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不折算純度。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摻假嚴重,並且發現毒品含量很少,確實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後數量達到死刑標準的,可以不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毒品混入其他物品中用於掩護運輸,其他物品不應算作毒品的數量。
《刑法》對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沒有明確規定量刑的量化標準。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相關專業部門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對涉案毒品的毒性作用、毒性成分的大小和數量、吸毒人員對毒品的依賴性等進行認定。因條件限制無法確定的,可以參照毒品非法交易價格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判處死刑的應當慎重把握。
論同時構成累犯和疲勞的被告人的法律適用和量刑。依法構成累犯、同時構成累犯的被告人,今後將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的累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累犯條款。
論沒收財產和罰金的正確適用。刑法對大多數毒品犯罪規定了財產刑。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註重從經濟上懲罰犯罪分子。除應依法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外,還應嚴格依法判處被告人罰金和財產刑。僅僅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查明、分割或者執行,不能判處財產刑。
論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共犯構成立功的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這種立功表現,應當根據被告人是否真正起到了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從犯的作用來認定。如果被告人當場指認、指認從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同夥;被告人提供了有關機關不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共犯所隱藏的線索,並抓獲了共犯,均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共犯,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
(五)關於毒品犯罪案件中相關證據的認定。
在壹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不復存在或被告翻供,往往難以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僅憑被告人的人口供述是無法依法定案的。只有當被告人的供述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壹致,且完全排除了引誘、供述和串通的情形,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對於只有口供作為最終證據的人,要特別小心立即被判死刑。
(六)關於盜竊、搶奪毒品罪的定性問題。
盜竊、搶奪毒品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定罪。確定盜竊罪的數額,可以參考當地非法毒品交易的價格。搶劫數額是實際搶劫的毒品數量。盜竊、搶奪毒品後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依照盜竊罪、搶劫罪和實施的特定毒品犯罪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00年4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0年6月起施行。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100克以上的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嗎啡100克以上;
(五)杜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註射液100mg/片為2500片以上,5 OMG/片為5000片以上);25mg///片劑規格10000片以上,5mg/片規格5000片以上);
(六)十毫克以上的鹽酸二氫埃托啡(註射劑或片劑20微克/片,片劑規格500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的;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二)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煙草30千克以上不滿one hundred and fifty千克;
(三)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
(5)杜冷丁(杜冷丁)大於50克小於250克(註射用100mg//片大於500片小於2500片,5 OMG/片大於1000片小於5000片);25mg///片劑規格2000片以上但不足10000片,5mg/片規格1000片以上但不足5000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大於2毫克小於10毫克(註射液或片劑20微克,100片,500片以上小於500片);
(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為主;
(八)罌粟殼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銷售藥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嚴重行為。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進出境,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麻黃素、偽麻黃素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麻黃提取物和麻黃提取物粉末大於100千克但小於1000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的;
(三)乙醚超過四百公斤但不足三千公斤;
(四)上述原料或者制劑以外的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出境或者非法買賣境內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植物3萬株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銷售假藥案如何定性?
回答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拐賣人口。
關於假藥案件如何定性的復函
高建法晏子[1991]2號1991 4月2日,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1990)12號《關於如何處理銷售假藥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銷售假藥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應當以銷售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銷售假藥的事實,在辦理時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的意見
關於法律適用幾個問題的解答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被告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構成犯罪的,不應數罪並罰,但可以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性依法處理。
二、被告購買了壹定數量的毒品,但只發現其銷售了壹部分,其余部分已被被告消費,應當按照認定的銷售金額認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1990 65438+2月28日第七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禁止吸食、註射毒品,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規定:
1.本決定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及從未處理過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4.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掩飾、隱瞞銷售毒品所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事先通謀犯罪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 * *犯論處。
5.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經常用於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嚴禁非法運輸或者攜帶進出境。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較少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物品而提供給他人的,以制造毒品罪的* * *犯論處。
單位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罰款。
六、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植物的,壹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種植的;
(3)抵制根除。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質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根部雕出的的,可以免除處罰。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八、吸食、註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
對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強制戒毒、治療和教育。強制戒毒後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給予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可以在勞動教養中進行。
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和販賣毒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十、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定特定的場所和藥廠種植和生產壹定數量的麻醉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依法從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運輸、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規定。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註射吸毒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而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第二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十壹、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又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十二、繳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收益和用於犯罪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器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銷毀或者作其他處理。罰沒收入壹律上繳國庫。
十三、中國人民* * *和中國公民在中國人民* * *和中國境外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適用本決定。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前款罪,進入我國境內的,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除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引渡的以外,適用本決定。
14.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五、公民有義務檢舉、揭發本決定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對檢舉、揭發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動的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十六、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