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韓偉律師事務所的高定律師說,其構成要素是: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上講,是詐騙非法集資數額較大。“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壹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非法占有集資的目的。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挪用,既包括將非法集資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個人的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集資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合同”主要指經濟合同。
2)客觀上講,是在出具學徒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主要包括以下五種行為:a .以虛構的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以偽造、變造的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抵押物的。c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d .在收到對方的貨物、付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離。e .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這種犯罪不僅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後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秩序。這種犯罪行為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也侵害了我國的經濟合同管理秩序,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采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的行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群體,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4.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設置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或者合同壹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
第三,合同欺詐的形式
1.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以方便實施詐騙為目的,詐騙分子專門持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培訓員工,員工行騙。真正的幕後策劃者,在整個詐騙過程中,從來沒有出現過。因此,在合同詐騙案件中,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是公司的業務員或普通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背後的策劃者很少與受騙者直接接觸,從而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的名義行騙,可以降低詐騙風險,增加詐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該公司甚至欺騙其招聘的員工,情節十分惡劣。
2.那些重操舊業的人經常被欺騙。行騙者大多是行騙多次的行家。通常壹旦發現犯罪,他們會立即逃離。當他們覺得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為他們對行騙手段非常熟悉,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組建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而且為了逃避法律的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後馬上消失,這就給相關部門查處帶來了難度。
3.通過見證、欺詐、公證、律師見證等方式騙取信托合同是壹種流行的法定見證形式。正是因為這兩種形式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普通人所熟知,詐騙分子很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高律師表示,此時受騙者更多的是認為合作項目和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違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這也讓被騙者像吃了定心丸壹樣完全相信了受騙者,以至於被騙者多次被騙財物,有時甚至被連續騙而不自知。值得壹提的是,律師表示,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還猶豫不決的時候,只要詐騙者使用這種方法,受騙者就會信以為真,上當受騙。
4.冒用他人名義的犯罪分子的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都是偽造的,非常善於偽裝、虛張聲勢甚至利用他人的資產來顯示自己的實力,為所欲為甚至賄賂受害單位的負責人,騙取他們的信任。5.非法取得偽造的有擔保票據,利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實施合同詐騙。不法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此類票據,足以混淆視聽,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