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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199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刑事與民事案件相互牽連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和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發函附相關材料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為確保依法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防止公安司法機關孤立辦案,做好涉案財物的權屬認定和返還工作,《意見》明確,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案件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條強調,在同壹法律事實下,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並根據不同的訴訟程序和環節分為三個層次:壹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三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發現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事實,或者申請執行的財產屬於涉案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實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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